南字发[2010]149号
关于印发《南京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南京大学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各单位:
为加强我校大型活动和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南京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和《南京大学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南京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2、南京大学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主题词:保卫工作 大型活动 公共场所 管理办法 通知
附件1:
南京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是指主办者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公众举办的学术讲座、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报告会、招聘会、各类大型会议、考试以及有关单位组织的校外人员来我校参观、访问等群体性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内举办的及我校在校外举办的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者全面负责安全工作。
第五条 学校保卫处是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审批、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六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保安人员以及工作人员,单场参与人数在千人以上的或者影响较大的,可以申请保卫处派员参与;
(四)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六)开展大型活动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告;
(七)接受保卫处和公安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等各类安全隐患。
大型活动有承办者的,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协议,就上述内容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协议规定的职责,与主办者共同落实安全工作。
第七条 大型活动场所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并向主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以及标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危险路段、部位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并有明显警示标志;
(四)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设施;
(五)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
(六)对停车区域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七)配电室、贵重物品保管室等重要部位按规定配置安全防卫措施和守卫人员;
(八)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第八条 保卫处在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审批标准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并向全校公布;
(二)对影响特别大的大型活动制定安全监督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影响特别大的和参与人数特别多的大型活动安排一名以上保卫干部带领校卫队员参与现场秩序维持和交通疏导;
(三)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并向全校通报;
(四)审核许可大型活动申请材料,实地勘验活动场所;
(五)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改正;
(六)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当场责令改正;
(七)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八)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九)负责全校性大型活动和重要来宾的警卫任务,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并统一组织实施,确保重要活动和来宾安全;
(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与协调,对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向学校领导和公安机关汇报。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举办体育类活动须由体育部审核;学生社团组织的各类活动须由研究生院、学工处、团委或相关院系审核,时政报告、学术讲座,须报党委宣传部审核。
第十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者应当报保卫处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一)举办场所跨校区的;
(二)单场参加人数在千人以上的;
(三)跨校际、涉及外籍人员达500人以上的;
(四)活动参与者达到警卫级别的。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向保卫处申报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审批时,应当向保卫处提交下列材料:
(一)南京大学大型活动审批表(保卫处主页下载);
(二)大型活动现场活动区域平面示意图,临时搭建大型设施的设计图及活动路线图;
(三)大型活动使用的证件及门票的样本;
(四)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报告、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有承办者的,提交主办者与承办者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六)其他与举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办日期、时间、地点、人数和内容,参与单位与参与人员范围;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配备、岗位职责;
(三)场所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
(四)车辆数量、行进路线及停放、疏导措施;
(五)核定参加活动的最大人员容量,划定的应急疏散通道和安全缓冲区;
(六)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十三条 保卫处应当自受理安全许可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大型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核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主办者申请年度内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的多场次大型活动的,保卫处可以采取一次审批的方式。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保卫处予以审核批准:
(一)主办者及安全责任人身份明确;
(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四)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应急预案可行;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不予安全批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必须条件之一的;
(二)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的;
(五)影响学校声誉的;
(六)影响学校其他重大活动的;
(七)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的。
第十六条 大型活动举办日期、时间、地点、内容需变更的,主办者应当提前两个工作日向保卫处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本规定的,保卫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大型活动取消的,主办者应当提前两个工作日告知保卫处。
第十七条 为保障公共利益,作出审批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保卫处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及时告知主办者。
第十八条 变更、取消已公布的大型活动的,主办者应当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九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二)按照安全许可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内容举办大型活动;
(三)不得超过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放、出售票证;
(四)公开售票的,要采取票证防伪、现场验票等安全措施;
(五)根据安全需要在场所入口设置安全、有效、便捷的验票措施;
(六)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
(七)大型活动主办者可以投保公众责任险。
第二十条 大型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掌握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
(三)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理解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四)掌握和运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大型活动现场的管理制度;
(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四)不得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五)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十二条 保卫处应当及时对大型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根据公共安全需要,组织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的车辆和人员及所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可以责令全部停止或部分停止活动。
(一)未办理审批手续,或虽办理治安审批手续但存在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的或未按已审批的安全要求执行的;
(二)未按审批内容,擅自变更活动内容、规模、地点、时间等的;
(三)超出场地核定容量的95%发售入场券的或参加人数超过核定人数的;
(四)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对广大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五)可能导致治安案件或****件等紧急情况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的。
第二十四条 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者违反大型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定的,两年内不予许可该主办者举办其他大型活动。
第二十五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强行带离现场;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附件2:
南京大学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内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保障本校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维护师生员工教学、科研及生活的正常秩序,促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范围内的公众活动、集散的公共场所,包括:
(一) 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二)餐饮、服务、商业场所;
(三)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场所;
(四)其他应当实施治安管理的公共场所。
第三条 学校保卫处是本校公共场所治安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及具体实施工作。在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制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实施方案;
(二)监督、检查、落实公共场所各项安全措施,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三)指导、考核公共场所治安防范工作,组织公共场所治安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整治公共场所治安秩序,处置突发事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第四条 本校所有公共场所,开放前须经主管职能部门批准,报保卫处备案,接受保卫处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开设公共场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报保卫处备案的内容):
(一)根据场所的条件,规定参加活动的人员的限额;
(二)场地的建筑物、场地的布局和水、电、气等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三)建筑物及各项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灭火器具和设备齐全有效,放置得当。人员疏散通道畅通,标志明显;
(四)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管理措施,明确安全责任人;
(五)符合其他治安管理规定。
第六条 开设公共场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参加活动的人员不超过限额;
(三)公共场所内严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有损学校声誉、形象的不文明、不健康、不道德活动。
(四)制定相应的公共须知并置于醒目位置,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公众;
(五)发现公共场所及其设施有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六)不得影响周围单位、人员的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
第七条 本校公共场所主管职能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治安管理责任人,健全治安管理制度,落实治安安全管理措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第八条 公共场所治安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对本场所职工进行治安管理的法制教育;
(三)负责本场所治安防范工作, 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四)定期向保卫处报告本场所的治安状况, 协助保卫处对本场所进行治安检查;
(五)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制止,并向保卫处报告。
第九条 任何人在公共场所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校有关规定,服从管理,自觉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应及时举报。
第十条 经批准在学校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必须服从管理,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不得擅自变更经营项目或经营地点。
第十一条 未经学校或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在本校从事经营性活动及商业宣传。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三条 在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活动,参照《南京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